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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调整的通知
2018-09-12
 
     依据国家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,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(起征点)标准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适用新的税率表,如下表所示:
2018年10月-12月工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
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% 速算扣除数
1 不超过3000元的 3% 0
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% 210
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% 1410
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% 2660
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% 4410
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% 7160
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% 15160
 
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(综合所得适用)
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(%)
1 不超过36000元的 3
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
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
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
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
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
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

     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普通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,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。
     特此通知。
财务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年9月12日
附件:
关于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调整的通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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